公司设立,《公司法》规定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1、接受现金资产投资
(1)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投资
①初始设立公司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实收资本(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部分)
②吸收新的投资者加入: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实收资本(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部分)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收到的金额超过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2)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时,应在实际收到现金资产时进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费用)
贷:股本(股数×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扣减发行费用)
2、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1)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
①初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借: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原材料(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无形资产等(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享有份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
②吸收新的投资者加入:
借: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原材料(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无形资产等(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享有份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
③其他方式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借: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