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摊销年限


  开办费摊销年限不短于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在会计处理时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所以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发生开办费当年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