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什么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用于核算企业(金融)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本科目应当按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按卖出回购证券的类别,分为“质押式”和“买断式”进行明细核算。

 

  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协议到期时,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发生买断式回购时,应在备查簿中登记约定到期应购回的证券净价、利息及数量。买断式回购期间融出的债券派息的,应按派息金额,借记本科目(买断式),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应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交易对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