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关于库存商品固定资产,领用库存商品建造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和设备)时候,贷方库存商品的金额是按照公允价值吗?

老师解答:

关于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的问题,

同学,你好!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营改增前后处理时不同的,营改后,应该不需要计算增值税了,同样的,也不涉及的所得税的问题,也不符合收入确认准则,所以只需要按照成本结转过去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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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以后再遇到领用库存商品去建造固定资产(厂房)的时候,就不再需要进行增值税的进项转出了,所有的领用库存商品建造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和设备,都是一样的处理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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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不用了,但是要有个待抵扣。

案例1,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经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00万元。则根据《办法》,该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一)2016年6月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1.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一般性规定处理:
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
(1)作为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购建是指购进和自建)。
通过上述两步一是能够保证“一窗式”比对相符,二是先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扣减,通过以下后续步骤实现分期抵扣。
(3)将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台账》,并记录初次抵扣时间。

2.计算填报本期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
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