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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登记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具体情形请咨询当地财会部门)
初级会计职称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初级会计职称证书吊销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来源:《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